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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开展情况
2021-10-26 10:45:00
来源: 编辑:王惠

拓展未检工作职能

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上级院和市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关工委领导的关心指导下,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树立正确的未检工作理念,延伸拓展工作职能,在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基础上,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注重帮扶教育挽救,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化法治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促进全民法治观念养成”等方面更加积极作为,顺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

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普通刑事检察工作的区别。普通刑事检察关注的是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主要是通过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来维护社会稳定,其部门职能划分是基于犯罪客体的不同,比如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等。而未成年人检察关注的主要是人,要求未检干警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落实法定代理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亲职教育、犯罪记录封存、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救助、帮扶等特殊制度,把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帮扶救助做深做实,力求做到“办好一个案子、挽救一个孩子、幸福一个家庭、和谐一个社区”。今年以来按照最高检的部署要求,涉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刑事执行等案件全部由未检部门集中统一办理,未检部门的职能也由原来单纯办理刑事案件拓展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综合保护,对未检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全面的要求。

下面汇报一下全市未检工作情况,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犯罪,坚持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2021年以来全市未检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受理审查逮捕56件73人,批捕56人,受理审查起诉74件118人,提起公诉48件66人。

加强与公安、法院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就证据收集、采信和量刑等方面的交流,重点加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监督工作,对公安和法院性侵未成年人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罪不究、漏罪漏犯、重罪轻判、以罚代刑等问题开展法律监督。同时对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落实提前介入、心理疏导等制度,推行“一站式”工作机制,全市已建立5处兼具取证、救助等功能的“一站式”办案场所。争取在第一时间与未成年被害人“面对面”,与公安机关共同落实“一次询问原则”,尽可能减少繁琐诉讼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围绕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组织专班开展调研,对该类案件的基本特征进行深入分析,剖析内在原因,提出了对策建议,撰写了《烟台市检察机关办理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样本分析报告》上报省院,省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勇专门作出批示,省院九部转发全省推广学习。

二、大力推动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

一是建立“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常态化机制。市院及下辖基层院所有院领导均担任了法治副校长,实现全覆盖。邵汝卿检察长和陈勇副检察长分别到其担任法治副校长的烟台一中和烟台三中为广大师生上“开学第一课”,反响热烈。今年以来已开展线上加线下宣传活动94场,惠及5万余学生及家长、教师。

二是以基地为依托开展法治教育。全市检察机关共有16个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每年开展活动百余场,接纳学生教师1.2万余人。

三是连续五年市县两级院在“六一”前夕集中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家长教师学生代表等参加活动,介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四是创新形式开展线上普法。2020年各地为适应疫情需要,通过云课堂、网络直播等多种形式,开展线上宣讲18场,烟台市院制作了青少年法治护航中心网上VR展厅,让广大青少年朋友足不出户也能如身临其境般体验法治护航中心,实现普法渠道线上线下同步走。

三、整合资源开展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近年来,严格落实高检、省院工作部署,综合发挥四大检察职能,积极推行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即,不仅包括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均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办理,改变过去由未检、民行、执检、公益诉讼部门分散办理的状态。全市未检部门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取得初步的工作成效。

一是依托刑事检察工作深入寻找案源线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注重深挖背后的社会治理漏洞,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上半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7件。龙口市院在审查起诉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KTV、酒吧、足疗店等娱乐场所存在招揽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及从事非法经营笑气等工作,并且在被公安机关查处时让未成年人出面顶替接受处罚,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院先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旅局、公安局三家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查处力度,督促涉案单位抓紧整改。上述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行动,制定了《开展禁止使用童工与保护未成年人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禁止使用童工与保护未成年工告知书》等制度,并在全市范围内联合执法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清查非法使用童工、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旅馆违规登记等情况,对涉案旅馆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是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围绕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守护校园安全专项活动开展工作,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从办理的具体案件中发现问题和管理漏洞,找准找精找实案件背后的涉未成年人社会综合治理问题,向学校、教育、公安、综治、食药监局等部门发送检察建议,提出针对性、操作性、权威性强的整改建议,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全方位、多角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安全的社会环境。2020年以来,烟台全市未检部门共制发检察建议13份,着重监督以下问题:一是旅馆、宾馆、酒店等违法接待未成年人问题;二是学校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问题;三是烟、酒、彩票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问题。发出的检察建议均已收到回复,相关责任主体积极整改,对整顿校园周边环境、及时清理不良经营场所、推动校园安全建设起到了良好作用。开发区院对烟台开发区金城小学周边出售三无起泡胶和玩具的情况主动开展监督,针对发现的市场监管部门存在履职缺失的问题,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本区中、小学校周围销售“三无”玩具的商店、超市进行查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三是开展监护权变更、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追溯其源头往往与监护失当密不可分。因此,办案的同时积极净化“家庭圈”,强化监护权监督力度。在办理的每起案件过程中,同步进行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了解涉罪错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监护条件,有针对性采取靶向治疗式个案矫正措施。同时开展亲职教育,帮助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建立良好的情感关系。对监护不力的,依法发出督促监护令。经督促监护后仍不改正的,建议民政部门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变更监护权诉讼,并支持起诉。今年上半年,全市办理撤销监护权案件6件,发出督促监护令13件。芝罘区院办理的撤销曲某监护权一案,曲某因犯遗弃罪被莱西法院判处刑罚。被遗弃的幼儿曲某某的生母身份不清,无法联系。接到该线索后,该院及时与区民政局沟通联系,通过卫生部门提供的线索找到了被遗弃儿童的亲生母亲陆某某,依法向其告知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权利义务,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和支持,并联合区司法局向其提供了法律援助,同时拟联合控申部门申请司法救助,积极做好对被遗弃儿童的救助工作。办案中发现陆某某与曲某有两名非婚生子女,除被遗弃的曲某某外,还有一个年满6岁的儿子。因该子已届至学龄,但因曲某不配合落户,至今没有户口无法上学。该院建议陆某某对孩子的抚养关系进行确权,并提起抚养费诉讼。蓬莱区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家庭教育在办案及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个案引导,个案处理。半年来,进行了6次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良好。

四是转变传统思维,树立业务集中办理的理念。《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地落实,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一方面我们立足刑事检察职能,坚持对涉未案件的双向保护,另一方面,积极推行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认识到要做好该项工作必须依托四大检察统一保护,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龙口市院在办理一起报捕的抢劫案件时,承办人经全面审查案件,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最终对涉案未成年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为使其能够充分认识自身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对其进行了训诫宣告,并邀请法律援助律师、社工组织共同对该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帮助,促使其真诚悔过、训诫其不可再犯。因该未成年嫌疑人的父亲已去世,母亲另组家庭后多年没有联系,其目前处于无监管状态。承办人经多番努力联系到其在外地的母亲,并向其母亲下达了《督促监护令》,使她认识到自己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同时,承办人还联合社工对该未成年人及其母亲进行了亲职教育,引导母亲给予其抚养与关爱。社工还与其母亲一起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方案,为今后双方重塑亲子关系提供指引。

四、加强未检工作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制度构建,规范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2019年4月,烟台市检察院与团市委被高检院、团中央确定为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首批试点单位。我们以此为契机,重点围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实体化运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内容、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与团市委共同制定了《烟台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方案》,对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相关各方的合作内容、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作出详细规定,使全市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有章可循。随后,与团市委共同牵头,联合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等7家单位,建立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2019年6月,组织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从自己的工作职责出发,群策群力,为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建言献策,并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意见》,从制度上保障了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正常运转。2019年10月,承办了全国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推进会,烟台经验得到充分肯定。市院七部向市委政法委报送了《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情况报告》,获烟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洪旭批示。2020年以来,市检察院与市妇联印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与市妇联、政法委、网信办等8家单位制定《关于建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部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全方位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网络。

二是建立爱心学校联盟,强化涉罪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工作。从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出发,积极争取和充分挖掘教育资源,探索建立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观护教育的爱心学校联盟。因地制宜、因人施教,文化教育、特长培养、纪律约束、劳动锻炼多措并举,帮助观护对象端正品行,学习技能,重树自信,重返正途。目前爱心学校联盟接纳的12名涉罪未成年人,全部顺利通过观护考察期,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其中5人顺利考入大学,帮教挽救成效初步显现。

三是利用高校资源,加大与高校的深度合作。多次与驻烟高校召开专家座谈会、研讨会,汲取专家力量,整合高校资源,推动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与鲁东大学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研究院共同创建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分析研究中心,会签《关于建立涉案未成年人心理测评与疏导项目的意见》,对检察机关办案中接触的涉罪未成年人(包括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特别是目睹暴力)联合开展心理测评与疏导工作,对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提供智力支持。近年来,研究院的老师在个案办理中形成详实的个案评估和调查报告,成为未检办案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与鲁东大学联合创建的“四测评一访谈”心理疏导模式被评为山东省检察机关十大未检工作典型事例。

四是联系社工组织,全面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救助。未检工作社会事项的开展,离不开社工及专业人士的参与。试点工作以来,烟台市检察院积极与微泉青少年事务中心联系沟通,引导他们依法、科学地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考察、被害人的帮扶救助等工作。引入专业人士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牟平区检察院在办理唐某猥亵儿童一案中发现,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案发后,被害人变的异常敏感和脆弱,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表现的很惊恐,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为了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治疗心理创伤,为其健康成长提供有温度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救助,烟台市检察院委托微泉青少年事务中心承接被害人的心理救助。微泉中心派出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经过10次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被害人逐渐走出心理阴影,重新恢复阳光快乐的生活,学习成绩也有了大幅提高。被害人的母亲专门给检察院送来了“德可匡扶正义 慧能明察秋毫”的锦旗表示感谢。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由心理咨询师代替检察官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能够更好地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去年以来,在30多起未检案件中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司法社工在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异地协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推动入职查询和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见效

今年,高检院和省院分别部署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我们迅速行动,起草了关于建立两项制度的办法,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分别与教育局、公安局会签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与监察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团委、妇联等八部门会签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如何让这两项制度落到实处是我们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下面我简单介绍下这两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加强对学校教职员工的管理,将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排除在教职员工之外,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由公安部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将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以及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信息纳入其中。教育部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

学校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在认定教师资格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检察机关对涉嫌性侵犯罪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后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局根据教育局提供的最终查询用户身份信息和查询业务类别,向教育部信息查询平台反馈被查询人是否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学校拟聘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政审期间进行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教师资格准入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不予认定。

检察院、教育局与公安局联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教育局统筹、指导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公安局协助教育局开展信息查询工作。检察院对相关工作情况开展法律监督。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省院近期的部署要求,联合公安、教育部门对在职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进行一次有关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普遍查询,及时清除教育行业中有相关犯罪记录的人员,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边”的安全。

二是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这里所说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在工作中发现的需要报告的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检察院依法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对本意见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教育、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畅通联系渠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

这项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报告难、取证难等难题,检察机关推动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部门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预防与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受侵害的被害人,加强部门联动,开展多元化救助,用实际行动彰显检察担当。

去年下半年至今,烟台已有3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由强制报告而案发。其中,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即是医务人员基于强制报告制度果断报案的幼儿被虐待致死案件。2020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在帮忙照看女友的女儿小丽(化名,2018年9月15日生)期间,因对小丽拉、尿、呕吐等行为不满,多次对小丽进行殴打,致小丽伤情不断。同年7月5日中午,因小丽不喝奶,于某某再次殴打小丽致其当场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生检查时怀疑小丽身上的伤系被殴打所致,遂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小丽系头面部在一定时间段内多次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某某提起公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起案件是一起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侵害幼儿案件,发现和查处难度极大,正是因为医生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及时报警,为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进行伤情鉴定、现场勘验等侦查活动创造了条件,案件得以及时发现和侦破,为有力指控犯罪奠定了基础。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心存侥幸全面翻供,辩称孩子是摔伤的,拒不认罪,检察机关运用尸检鉴定、物证检验结论和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有力揭穿了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从快作出了批捕决定。

我们还办理了一起继父性侵继女导致怀孕生子的案件。15岁的被害人被性侵后怀孕,粗心的母亲没有发现女儿身体的变化,被害人仍然正常上学,直至足月后在医院诞下一女。如果她身边的老师、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医生能够发现她身体的异常情况并及时报案,或许能够早日制止悲剧的发生。这也反映了强制报告这项制度目前没有被很好的落实。下步我们将尽力推动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部门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预防与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仅靠检察机关一己之力无法完成,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关注,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关工委领导们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对各位领导一直以来对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也衷心希望各位领导一如既往对未检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谢谢大家!